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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“强迫”员工辞职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02-11

  老周是上海一家劳务公司的派遣工,2004年4月被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驾驶员,每月基本工资1200余元,还有不固定饭贴、车贴和加班费等。4个月后,老周的劳动关系从劳务公司转入一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,2008年8月,他与人力公司签了2年劳动合同,但期间他先后“辞职”3次:2009年5月,老周向公司借的车辆到期,交车时被公司要求在一份辞职报告上签名;同年9月,汽车租赁公司通知他回去上班,11月第二次 “辞职”;去年3月,老周复职,但几个月第3次“辞职”。

  这样的反复折腾让老周忍无可忍。他虽然和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但真正的老板却是汽车租赁公司。一旦出借的车辆到达租期,汽车租赁公司就会要求驾驶员写辞职报告主动辞职。这样一来,汽车租赁公司就可以少支付数个月工资。“如果不写辞职报告,驾驶员以后就别想回去再开车了。”

  去年起,周先生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。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,他向普陀法院提交了诉状,认为人力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 “合伙”变相克扣员工工资,为此要求与自己签合同的人力公司代替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,补足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、补缴社会保险费。

  法庭上,人力公司强调,同老周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完全合法,每次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,老周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。为了驳斥人力公司的说法,老周请来两名证人,他们都曾是他的同事,两名证人当庭诉说了和老周类似的遭遇。

  近日,法官主持人力公司与老周达成调解协议,人力公司同意支付老周7000元钱。

  记者从普陀、徐汇、长宁等法院获悉,类似劳务派遣工的维权官司每年都有。这种“三方当事人、两种契约”的三角互动模式,增加了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。而弱势的劳动者往往处境尴尬,打赢官司取得补偿的同时,也意味着丢掉“饭碗”,因此有些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而中途选择撤诉。

  “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对劳务派遣工已作明确规定。”法官介绍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从法律规定的原意来看,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性用工形式和补充性就业方式,为企业降低人工成本,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,同时方便人事管理;对员工来说则灵活方便,进出自由。

  尽管“灵活方便”,但是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,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退工,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正因为如此,有的用人单位便钻空子,利用《劳动合同法》所规定的 “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”这一条,强迫劳动者辞职。

  法官表示,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务派遣工“被辞职”,法院就会支持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。